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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7/2019-0006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20日
标  题: 【批后实施】平罗县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草原承包 经营权补偿方案公告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批后实施】平罗县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草原承包 经营权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平罗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收回方案,现将批准的《收回国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及面积

宁夏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光伏电站项目用地位于高仁乡八顷村东部宁蒙边界处,收回康学山、杨小平、杨玉忠、王永祥承包国有草原地15000亩。

二、土地补偿标准及付款方式

1.由于收回的土地属于农户承包的国有草原地,土地性质为国家所有,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国有草原地土地补偿给相关主管部门,承包农户只补偿地面附着物及青苗。

2.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平罗县人民政府平政复〔2012〕14号批复精神执行,即天然草原每亩补偿120元,人工草原每亩补偿650元,其它附着物按照相应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三、被收回土地的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15日内,即 2018年5月22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平罗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四、被收回土地的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8年5月22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平罗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被收回土地及土地附着物按照现场勘测为主。 

五、其它

1.被收回的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后1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平罗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补偿登记。

2.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土地现状按照现场调查为主。

3.自县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平罗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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