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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7/2019-0006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21日
标  题: 【批后实施】平罗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草原承包经营权方案公告
发文字号: [2018(年)]第26号 有效性: 有效

【批后实施】平罗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草原承包经营权方案公告

[2018(年)]第26号

按照宁夏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光伏电站项目立项报告和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康学山、杨小平、杨玉忠、王永祥承包国有草原地15000亩作为宁夏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光伏电站项目用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收回国有草原承包经营权方案和有关承包事项告知如下:

一、批准收回国有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机关

平罗县人民政府

二、收回国有草原位置及面积

宁夏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光伏电站项目用地位于高仁乡八顷村东部宁蒙边界处。需收回康学山、杨小平、杨玉忠、王永祥承包的国有草原地15000亩。

三、在收回土地范围内,根据《收回国有草原告知书》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平罗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收回国有土地补偿登记。

四、本公告公布后,由平罗县国土资源局会同高仁乡人民政府、草原站对项目用地进行实地勘测核算。 

五、《收回国有草原告知书》公布后,被收回国有草原地范围内的土地附着物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附着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6095445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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