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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7/2022-0005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22日
标  题: 【征地组织实施】平罗县人民政府关于平罗工业园区(崇岗片区)保留企业升级改造项目地块征收土地告知书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征地组织实施】平罗县人民政府关于平罗工业园区(崇岗片区)保留企业升级改造项目地块征收土地告知书

根据平罗工业园区(崇岗片区)保留企业升级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平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平罗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平罗工业园区(崇岗片区)保留企业升级改造项目地块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规划用途

拟征用(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 征收位置

拟征用(征收)土地位于崇岗镇崇富村。

三、 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拟征用(征收)崇岗镇1个镇1个村的土地(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四、 拟征用(征收)土地面积

拟征用(征收)土地面积:约11.51亩(以现场调查确认面积为准);

五、 征地补偿、青苗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1.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平罗县人民政府《批复》(平政复〔2012〕1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 安置政策

本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15〕42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平政发〔2015〕7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相关规定,及时给予办理养老保险,确保失地农民今后生活得到保障。

七、 告知期限

本告知书期限自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5月6日。(告知期限为十个工作日)

八、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九、本告知书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确认,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予以配合。

十、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对土地或青苗、地上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的,当事人凭有关合法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及时向平罗县自然资源局或相关部门申请权属纠纷处理。

特此告知。

联系单位:平罗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点:平罗县城西区宝丰路368号

联系人员:王志军

联系电话:6095455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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