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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组织实施】关于44#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险方案的公告
按照平罗县规划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第二期),44#地块需征收城关镇新民村部分集体土地,为了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特制定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和征用并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征地范围及面积
拟征收44#地块位于:城关镇新民村,面积212.17亩。
三、征收土地类别及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平罗县人民政府《批复》(平政复〔2012〕1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本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15〕42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平政发〔2015〕7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相关规定,及时给予办理养老保险,确保失地农民今后生活得到保障。
五、听证权利: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自接到《听证告知书》后,请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送达平罗县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六、具体要求
1.城关镇人民政府、新民村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宣传,紧密配合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2.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否则,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平罗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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