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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前期准备】平罗县人民政府关于平罗县民兵训练基地轻武器射击场项目征收土地告知书
根据平罗县民兵训练基地轻武器射击场项目建设的需要,依据平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平罗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平罗县民兵训练基地轻武器射击场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规划用途
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军事设施用地。
二、征收位置
拟征收土地位于崇岗镇崇岗村,东至中耀路,南邻常吉碳素厂,北邻崇岗园区公共绿地,西邻泄洪沟。
三、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拟征收崇岗镇1个乡镇1个村的土地(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四、征地面积及主要地类
1.土地面积:约51.6亩(以现场调查确认面积为准);
2.主要地类:未利用地51.6亩(以现场调查确认地类为准)。
五、征地补偿、青苗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平罗县人民政府《批复》(平政复〔2012〕1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安置政策
本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15〕42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平政发〔2015〕7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相关规定,及时给予办理养老保险,确保失地农民今后生活得到保障。
七、告知期限
本告知书期限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1年12月10日。(告知期限为三十日)
八、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九、本告知书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确认,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予以配合。
十、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对土地或青苗、地上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的,当事人凭有关合法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及时向平罗县自然资源局或相关部门申请权属纠纷处理。
特此告知。
联系单位:平罗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点:平罗县城西区宝丰路368号
联系人员:王志军
联系电话:6095455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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