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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7/2025-0000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平罗县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标  题: 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宁夏石嘴山汉润生物35千伏外部供电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 平自然资发〔2024〕348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宁夏石嘴山汉润生物35千伏外部供电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

平自然资发〔2024〕348号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石嘴山供电公司

关于办理宁夏石嘴山汉润生物35千伏外部供电工程临时用地申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用地工作指引》、《石嘴山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及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经我局专题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单位临时占用平罗县红崖子乡土地2.458公顷土地作为宁夏石嘴山汉润生物35千伏外部供电工程临时用地,其中占用红崖子乡国有农用地0.7236公顷(其他林地0.0629公顷、其他草地0.6607公顷)、国有建设用地0.4047公顷(建制镇0.3879公顷、公路用地0.0168公顷)、国有未利用地1.3297公顷(沙地0.8186公顷、裸土地0.5111公顷)。土地用途为地上线路架设区、地下管线敷设作业区和施工便道。

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1年,自临时用地批复下达之日算起。在使用期限内,不得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后,无偿退还土地,在1年内按照已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复垦。

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中预存土地复垦投资费用26.64万元,待临时用地期满,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勘测定界图

平罗县自然资源局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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