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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撤销农村不动产权证书的决定
平自然资发〔2023〕33号
李志勇:
位于平罗县崇岗镇常青村四队、110国道西侧一宗集体土地,在2017年开展全县农村农房、农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中,因我局聘请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确权登记政策了解不透彻,技术单位工作人员对资料审查不彻底,以您提供的2014年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为依据,错误地将该宗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到您名下,并颁发宁(2017)平罗县不动产权第0053046号农村《不动产权证书》。现决定撤销您名下的宁(2017)平罗县不动产权第0053046号农村《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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