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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7/2023-00032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平罗县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30日
标  题: 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撤销农村不动产权证书的决定
发文字号: 平自然资发〔2023〕33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撤销农村不动产权证书的决定

平自然资发〔2023〕33号

李志勇:

位于平罗县崇岗镇常青村四队、110国道西侧一宗集体土地,在2017年开展全县农村农房、农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中,因我局聘请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确权登记政策了解不透彻,技术单位工作人员对资料审查不彻底,以您提供的2014年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为依据,错误地将该宗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到您名下,并颁发宁(2017)平罗县不动产权第0053046号农村《不动产权证书》。现决定撤销您名下的宁(2017)平罗县不动产权第0053046号农村《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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