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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6〕危化11号
(平)应急罚〔2026〕危化11号
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4月21日对你单位在甲类库房超量储存硼酸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超设计量在甲类仓库储存硼酸(设计最大储存量为5吨,出入库记录中最多储存7吨)。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6〕危化一1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应急责改〔2026〕危化一18号))、询问笔录2份、现场出入库记录、设计专篇中硼酸最大存储量为5吨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当 给予你单位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核实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裁量细则第46项A档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 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依法向石嘴山市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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