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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6-0015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1月04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危化16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5〕危化16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危化16号

(平)应急罚〔2025〕危化16号

宁夏祥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宁夏祥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氰胺下游及高端精细化学品项目(一期)公用工程、库房、危废库、三氟化硼车间已建设完成,其他工程正在建设中,但未提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共2份,询问笔录3份,营业执照、项目备案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等相关资料,现场照片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肆拾伍万元(45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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