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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6-0015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6月22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6〕危化07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6〕危化07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6〕危化07号

(平)应急罚〔2026〕危化07号

宁夏宝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4月16日对你单位宁夏宝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超量储存电石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6万吨/年电石破碎安全技改项目设计电石最大存量90吨,现场检查发现储存电石412吨,存在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电石322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核实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 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裁量细则第46条A阶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依法向石嘴山市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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