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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平)应急罚告〔2026〕工贸二室03-2号
(平)应急罚告〔2026〕工贸二室03-2号
宁夏海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0日对你单位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你单位承包的宁夏海川志和能源有限公司储煤仓洗煤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现场,1名作业人员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1名作业人员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超期未审进行焊接作业。
以上事实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6〕工贸二室2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应急责改〔2026〕工贸二室26号)。证据二:询问笔录5份,现场照片3张等证据证实。 以上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26项B阶次的规定:
拟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机关将终结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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