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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6〕工贸二室03-1号
(平)应急罚〔2026〕工贸二室03-1号
宁夏海川志和能源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0日对你单位 未对宁夏海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协调、管理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对承包你单位新建项目的宁夏海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承包单位新增的2名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情况失察,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该行为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6〕工贸二室2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应急责改〔2026〕工贸二室26号)。证据二:询问笔录5份,现场照片3张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作出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与整改,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58项B阶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0000.00(大写:叁万圆整)罚款。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 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依法向石嘴山市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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