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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6-00150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6月25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6〕工贸一室03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6〕工贸一室03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6〕工贸一室03号

(平)应急罚〔2026〕工贸一室03号

宁夏祥坤肥业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 5 12 日对你单位年产50000吨硫酸铵、50000吨氯化铵生产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年产50000吨硫酸铵、50000吨氯化铵生产项目未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1.未编制安全设施设计。2.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上事实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6〕工贸一室52号)、《责令整改指令书》((平)应急责改〔2026〕工贸一室52号)。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6张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1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作出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证据,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三十二条A阶层裁量基准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7500元(大写:柒仟伍佰元)的罚款。

以上行为2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作出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证据,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三十五条A阶层裁量基准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7500元(大写:柒仟伍佰元)的罚款。

同时,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的罚款。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依法向石嘴山市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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