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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6-0014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5年11月13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工贸一科2-1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5〕工贸一科2-1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工贸一科2-1号

(平)应急罚〔2025〕工贸一科2-1号

闫浩: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将炭化炉(炉头、炉尾)纳入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管理。2第三方施工单位宁夏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入场开展活化炉维修作业,你公司未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主要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5〕工贸一科35号];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应急责改〔2025〕工贸一科35号];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四、炭化炉现场照片及其他证据资料。

以上行为1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13项A阶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8项A阶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有2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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