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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6-00145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6月18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6〕工贸二室01-1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6〕工贸二室01-1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6〕工贸二室01-1号

(平)应急罚〔2026〕工贸二室01-1号

宁夏金海超宇建材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4月28日对你单位未统一协调、管理等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对承包你公司新建项目的贵州中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安排的1名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情况失察,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该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五万元以下 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核实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 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五十八条B阶层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依法向石嘴山市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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