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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6-00140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8月13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危化07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5〕危化07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危化07号

(平)应急罚〔2025〕危化07号

宁夏蓝博思化学技术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企业年产60吨广谱抗病毒药物TZV医药中间体、原料药及制剂生产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5〕危化一07号)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平应现决〔2025〕危化一07号)各1份;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4张;《年产60吨广谱抗病毒药物TZV医药中间体、原料药及制剂生产项目(一期TZV中间体60吨)》实际建设投资明细及发票1份;企业项目评价报告(部分)复印件1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1条A阶之规定,结合你公司该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额9761973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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