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危化07-2号
(平)应急罚〔2025〕危化07-2号
余翔: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企业年产60吨广谱抗病毒药物TZV医药中间体、原料药及制剂生产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你作为宁夏蓝博思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副总为该项目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5〕危化一07号)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平应现决〔2025〕危化一07号)各1份;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4张;《年产60吨广谱抗病毒药物TZV医药中间体、原料药及制剂生产项目(一期TZV中间体60吨)》实际建设投资明细及发票1份;企业项目评价报告(部分)复印件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1条A阶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人民币2.3万元(大写:贰万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
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13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