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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6-0013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5年10月29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危化11-2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5〕危化11-2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危化11-2号

(平)应急罚〔2025〕危化11-2号

丁宁: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公司电石二分厂四台电石炉改造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但未提供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你作为电石二分厂安环科长,按照你公司规章制度为该项目手续办理的负责人。(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问题;证据二:询问笔录3份,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问题;证据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电石二分厂四台电石炉改造项目投资相关资料,证明该公司该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证据四:现场照片2张,证明该公司电石二分厂四台电石炉改造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人民币肆万肆仟元(44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

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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