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危化11-1号
(平)应急罚〔2025〕危化11-1号
陈家浩: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公司电石二分厂四台电石炉改造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但未提供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你作为该电石二分厂实际负责人,为该项目实际主管人员。(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问题;证据二:询问笔录3份,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问题;证据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电石二分厂四台电石炉改造项目投资相关资料,证明该公司该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证据四:现场照片2张,证明该公司电石二分厂四台电石炉改造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人民币4.5万元(大写:肆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
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29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