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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6-0013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5年10月30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危化12-1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5〕危化12-1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危化12-1号

(平)应急罚〔2025〕危化12-1号

范清华: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公司年产10万吨多品种聚乙烯醇(PVA)二期项目最后一次试生产于2025年4月6日到期,企业在该项目试生产到期未进行安全设施验收的情况下,将该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你作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为该项目实际主管人员。(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问题;证据二:询问笔录3份,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问题;证据三: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年产10万吨多品种聚乙烯醇(PVA)二期项目备案资料,证明该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证据四:PVA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及试生产审核专家组意见,证明该公司该项目试生产已到期;证据五:现场和中控照片2张,证明该公司PVA二期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证据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证明该项目手续办理由PVA分公司安环部负责)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

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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