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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6-0012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5年10月17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危化10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5〕危化10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危化10号

(平)应急罚〔2025〕危化10号

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年产5万吨聚乙烯醇一期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22年8月19日至2025年8月18日,截止检查当日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生产。(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5〕危化一09号)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平应急责改〔2025〕危化一09号),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证据二:询问笔录3份,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证据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据四:该公司停车方案。)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

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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