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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6-0012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05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危化14-1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5〕危化14-1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危化14-1号

(平)应急罚〔2025〕危化14-1号

王龙: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①宁夏蓝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设备综合管理制度汇编》,但设备保障部未依据《设备综合管理制度汇编》对有毒、有害、有腐蚀性介质管道进行检查、维护和测厚工作;②三氯氧磷储罐出口至三氯氧磷泵间管道设计材质M1H,实际安装使用碳钢管道,实际使用材质与设计不符。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你存在上述问题;证据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设备综合管理制度汇编》,证明你赋有落实制度消除隐患的职责;证据三:询问笔录6份,证明你存在上述问题;证据四:现场照片3张,证明因三氯氧磷管道厚度过薄导致三氯氧磷泄露。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应急部印发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

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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