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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6-0012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05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危化14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5〕危化14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危化14号

(平)应急罚〔2025〕危化14号

 宁夏蓝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①宁夏蓝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设备综合管理制度汇编》,但设备保障部未依据《设备综合管理制度汇编》对有毒、有害、有腐蚀性介质管道进行检查、维护和测厚工作;②三氯氧磷储罐出口至三氯氧磷泵间管道设计材质M1H,实际安装使用碳钢管道,实际使用材质与设计不符;③11月2日,三氯氧磷储罐出口处管道管壁腐蚀过薄,致使三氯氧磷泄露。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问题;证据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证明你公司相关人员都有安全生产职责;证据三:《设备综合管理制度汇编》,证明你公司管理人员有根据制度对设备检查、维修的职责;证据四:询问笔录6份,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问题;证据五:现场照片3张,证明因三氯氧磷管道厚度过薄导致三氯氧磷泄露。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结合应急部印发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伍千元(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

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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