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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6-00124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1月12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危化15-2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5〕危化15-2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危化15-2号

(平)应急罚〔2025〕危化15-2号

何永强 :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作为本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依据阳光焦化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3.5.3项要求,作业人员应经监护人确认防护措施并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你在未取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属于违章作业行为。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共2份,询问笔录4份,平罗县阳光焦化有限公司阳光焦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人民币捌仟元(8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

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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