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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危化15-1号
(平)应急罚〔2025〕危化15-1号
石国抄: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依据阳光焦化公司《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第3.4项要求,你应对检维修作业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你未按照公司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共2份,询问笔录4份,平罗县阳光焦化有限公司《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人民币捌仟元(8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
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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