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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6〕煤气01号
(平)应急罚〔2026〕煤气01号
宁夏滨河永泰能源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2月5日对你单位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法行为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对煤气管道进行吹扫置换时,未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要求使用蒸汽或者氮气等作业置换介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宁夏滨河永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 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3条A阶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做出罚款1.2万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依法向石嘴山市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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