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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6〕危化01-2号
(平)应急罚〔2026〕危化01-2号
赵延宜: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7日对你单位年产64800吨精细化工产品及中间体项目(二期)未取得三同时手续等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①厂区西侧新建液氯库,作为年产64800吨精细化工产品及中间体项目(二期)中乙基氯化物产品原料使用,未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②年产64800吨精细化工产品及中间体项目(二期)未取得试生产意见,已擅自投入使用,现场控制系统未正常投用。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现场照片》《氯化岗位操作(交接班)记录》《宁夏三丰有限公司年产64800吨精细化工产品及中间体项目(二期)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询问笔录》《宁夏三丰化工有限公司关于聘任管理人员的通知和岗位职责》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 分别给予你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 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二十八条A阶之规定和第三十一条C阶之规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第一项违法行为做出罚款2.4万元,第二项违法行为做出罚款4.4万元,合并罚款6.8万元(大写:陆万捌仟元) 的行政处罚。对你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依法向石嘴山市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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