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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6-0009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4月24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6〕工贸一室01-3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6〕工贸一室01-3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6〕工贸一室01-3号

(平)应急罚〔2026〕工贸一室01-3号

纳金成

本机关于2026213日对你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作为宁夏安宁建材有限公司钢筋工兼班长,于2026年2月13日、2026年2月24日安排3名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焊接作业,存在违章指挥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6〕工贸一室30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平)应急现决〔2026〕工贸一室02号)、《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6〕工贸一室32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平)应急现决〔2026〕工贸一室03号)。证据二:询问笔录10份,现场照片3张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对你给予警告,并可以作出处1千元以上2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鉴于你存在连续两次违章指挥的情形,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与警告,并处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依法向石嘴山市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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