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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6〕工贸一室01-2号
(平)应急罚〔2026〕工贸一室01-2号
孙浩辉:
本机关于2026年2月13日对你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作为安宁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2026年2月13日发生2名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的违法情形后,未及时督促、检查并消除本单位涉及无证作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于2026年2月24日再次发生2名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的违法情形,故认定你未履行1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6〕工贸一室30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平)应急现决〔2026〕工贸一室02号)、《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6〕工贸一室32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平)应急现决〔2026〕工贸一室03号)。证据二:询问笔录10份,现场照片3张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对你作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连续两次未履行同一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一条A阶裁量基准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处人民币26000元(大写:贰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 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依法向石嘴山市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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