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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6-00084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3月13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6〕举报03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6〕举报03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6〕举报03号

(平)应急罚〔2026〕举报03号

宁夏大孚加油站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6  1  26 日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加油员直接使用柴油机加油枪向塑料桶加装柴油的违法行为。前述违法行为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整改复查意见书》、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举报核实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裁量细则第46项A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依法向石嘴山市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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