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引号: 640221035/2026-00060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2月03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危化18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5〕危化18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危化18号

(平)应急罚〔2025〕危化18号

宁夏太康药业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企业1.年产3000吨氨基胍碳酸盐安全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主体工程已施工建设,无法提供该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书;2.年产3000吨氨基胍碳酸盐安全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未经安全设施验收合格投入生产。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问题;证据二:询问笔录4份,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问题;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问题;证据四:包装出入库台账,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问题;证据五:氨基胍碳酸盐离心烘干批生产记录,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问题;证据六:年产3000吨氨基胍碳酸盐项目主要设备一览表及项目合同台账,证明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为563万元在1000万元以下

第一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二十八条A阶之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为563万元在1000万元以下,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年产3000吨氨基胍碳酸盐安全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停止建设且停产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项之规定,结《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三十一条A阶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年产3000吨氨基胍碳酸盐安全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停止建设且停产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有两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年产3000吨氨基胍碳酸盐安全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停止建设且停产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40万元(大写:肆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

202623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