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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不罚决〔2026〕举报01号
(平)应急不罚决〔2026〕举报01 号
平罗县崇岗西北石油加油站:
本机关于2026 年1月23日对平罗县崇岗西北石油加油站立案调查。
□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经调查,你(单位) 1.你公司提供了安全管理制度、充装操作规程,有明确要求充装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但现场核查充装人员未穿防静电鞋;2.加油区内放置收款二维码,允许客户现场使用手机支付,其违反了在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器的情况下不得允许现场使用手机支付的规定;3.加油区域加油机旁存在堆放纸巾情况,且距离较近,存在安全隐患。针对上述3项问题你公司未采取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以上事实有 举报资料、《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2份、平罗县崇岗西北石油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鉴于你(单位)对上述三项问题立刻进行整改,要求加油站工作人员立即更换了防静电服、防静电鞋,安排人员将放置在加油区域内的二维码和周围堆放的纸巾移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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