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引号: 640221035/2026-0003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1月05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危化17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5〕危化17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危化17号

(平)应急罚〔2025〕危化17号

平罗县福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乙炔发生及充装间东侧距离围墙24.4米,西侧距离围墙9.48米,南侧距离围墙12米,安全防火距离不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要求。(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问题;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问题;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问题;证据四: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部分内容,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问题;证据五:总平面现状图,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问题。)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之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5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