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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6-00025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1月22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工贸二科(行政)03-3-1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5〕工贸二科(行政)03-3-1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工贸二科(行政)03-3-1号

(平)应急罚〔2025〕工贸二科(行政)03-3-1号

宁夏福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宁夏福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对平罗县西夏炭素制品有限公司彩钢棚维修过程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涉事人员杨增俊的高处作业证到期未复审,未及时制止杨增俊登高作业。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你公司存在以上问题;证据二: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存在以上问题;证据三:特种作业操作证、《施工安全协议责任书》《碳素炉租赁合同》《彩钢棚维修施工合同》,证明你公司存在以上问题。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二十六条A阶段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

2026年1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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