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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工贸二科(行政)03-2-2号
(平)应急罚〔2025〕工贸二科(行政)03-2-2号
李林(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公司未对承租单位宁夏福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你公司存在以上问题;证据二: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存在以上问题;证据三:特种作业操作证、《施工安全协议责任书》《碳素炉租赁合同》《彩钢棚维修施工合同》,证明你公司存在以上问题。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五十八条B阶裁量基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决定对你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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