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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危化05号
(平)应急罚〔2025〕危化05号
宁夏金海诚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1.罐区甲苯卸料管、乙醇卸料管、甲醇卸料管、乙酸甲酯卸料管安全阀根部阀处于关闭状态,水合肼液位开关LT0020201液位计故障,甲苯储罐TE0010601温度变送器故障;2.设计专篇中规定氰化釜原料氰化钠投料采用的是自动投料机,现场为人工投料。主要证据有:《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结合应急部印发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结合应急部印发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有两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合并作出行政处罚,合计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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