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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工贸二科(行政)02号
(平)应急罚〔2025〕工贸二科(行政)02号
宁夏昌茂祥冶炼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修包位距离熔融金属吊运极限不足15米。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7日报请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立案审批表》((平)应急立〔2025〕工贸二科(行政)02号)。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存在上述问题;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认可上述问题。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四十六条A阶裁量基准规定: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并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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