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工贸一科1号
(平)应急罚〔2025〕工贸一科1号
平罗县万顺冶金化工有限公司:
金某自2025年3月10日起担任平罗县万顺冶金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截止检查当日未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超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规定时限。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急〔2024〕90号)第15条B级阶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11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