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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应急罚〔2025〕工贸一科2号
(平)应急罚〔2025〕工贸一科2号
宁夏平罗县凯信活性炭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将炭化炉(炉头、炉尾)纳入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管理;2.在炭化炉车间门口、上料口设置了有限空间告知牌和警示标识,但未在炭化炉(炉头、炉尾)检修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第三方施工单位宁夏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入场开展活化炉维修作业,你公司未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以上行为1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13项A阶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2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项A阶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8项A阶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有3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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