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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危化03号
(平)应急罚〔2025〕危化03号
平罗县晟华工贸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5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平罗县晟华工贸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精馏车间二层平台存在动火作业,经核实未办理动火作业票。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以上企业违法行为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共2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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