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危化04号
(平)应急罚〔2025〕危化04号
宁夏万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公司营业执照于2025年2月24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单某波,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变更。(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问题;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问题;证据三: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已变更法定代表人;证据四:检查当日,企业未能提供任何资料证明其向责任部门提交过变更资料,已超出规定时限20日以上,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问题。)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超出规定时限20日以上的责令限期申请,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16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