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宁夏新开河储罐有限公司“2·21”一般容器 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2月21日11时20分许,位于平罗工业园区太西园的宁夏新开河储罐有限公司制造二车间内发生一起容器爆炸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了宁夏新开河储罐有限公司“2·21”一般容器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指定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调查组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人社局、工信局、总工会、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县纪委监委和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法依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笔录问询、事实材料分析等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宁夏新开河储罐有限公司“2·21”一般容器爆炸生产安全事故案是一起因违反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储罐进行充压缩空气测漏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企业情况
宁夏新开河储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法定代表人赵世峰,注册资本1000万,2023年收购园区僵尸企业宁夏科行环保有限公司将原石嘴山市科技产业园年产10万m3防腐储罐项目整体搬迁,投资6300万元,技改建设年产10万m2滚涂设备智能制造项目,现公司地址位于宁夏平罗工业园区青年大道北侧,占地面积200亩,主要从事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生产;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等。
公司现有两个车间约35000m2,5套大型设备及小型滚塑加工设备若干套,120多台套生产加工和试验检测设备,拥有产品设计、设备制造生产及企业管理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15人,生产工人76人(其中高级焊工23人),分设行政部、市场部、技术开发部、质量检验部。
2021年8月17日和2023年6月6日公司分别取得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市场许可证》和《全国工业产品市场生产许可证》。是一家压力容器制造、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生产及专业研发、生产、销售防腐化工设备的企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2月21日8时许,宁夏新开河储罐有限公司2名工人卢某涛和杜某,根据公司安排在制造二车间对新制作的KV010储罐实施测漏试验。11时20分许,杜某在车间东侧两个储罐间打扫卫生,卢某涛在观察储罐封头上的压力表,正在充压的储罐突发爆炸,致使前方的卢某涛当场死亡。
(三)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宁夏新开河储罐有限公司东南侧制造二车间,为长90m、宽55m、高12m的单层长方体钢结构厂房,纵向等宽分割为南、北两侧,事故发生在北侧;事故发生现场位于车间东端,西端为备品备件放置区和不锈钢附件加工区,设置一台地面数控切割机,摆放不锈钢板材,中部设置一台卷板机和部分焊接设备、滚轮架,东南角设置不锈钢管材区和1台升降机;事故发生点位于自西向东第10至16跨钢结构立柱区域,现场存有4个待打压储罐和13个大小不一的小型储罐;车间现场设置了“当心夹手、注意安全,必须佩戴安全帽,当心机械伤害”等安全警示标识。
2.事故储罐受反冲力向后(西)移动16.5米,2个滚轮架倾覆,1台储气罐压缩泵破损严重,电机及气管撕裂;储气罐型号为W308,无铭牌,滚轮架滑线轨道变形脱落,空压机配置的电机,编号2-YE2-132M-4,参数15KW,380V,Ip44,为空压机专用三项电机,钢丝绳捆绑在由东向西第2台10t天车上;事故储罐由东向西第5根立柱变形,现场1台动力柜XL-21柜门脱落;事故储罐后(西)设置1台十字埋弧焊,已损坏;制造2车间东端大部分玻璃震碎,窗户变形,东侧墙墙体地面1台空压机和1个配电柜倾覆损坏;事故罐顶焊接面焊缝完好,罐顶不锈钢边缘撕裂;涉事故压缩机缸头传动炸落,缸筒、皮带、飞轮分别炸飞24m、30m、36m;死者尸体位于车间东面墙角配电柜下方;车间南跨东侧彩钢板保温岩棉破损,储罐顶部从破损处飞出距车间东南方向160米。
(四)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事故处置情况。爆炸发生后,杜某呼喊卢某涛,没有回应,紧接着其他车间的工人也赶到了现场,在车间东面墙角配电柜下方找到了卢某涛,发现其已没有生命体征。
2.事故报告情况。2025年2月21日12时20分许,县卫健局和宁夏新开河储罐有限公司先后向县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事故,县应急管理局、太沙派出所、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立即赶往现场处置,按照事故报告程序逐级上报该起事故。
3.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因该起事故为物理爆炸,没有后续风险及次生灾害且受害人已当场死亡,本事故未体现出企业应急处置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五)事故储罐情况
1.订购情况。2024年9月19日,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同宁夏新开河储罐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码:NXXHZ2-01202409038),定制一台编号KV010,规格Φ4200×4500(50m3),材质S22053不锈钢的母液缓冲槽,交货期限为蓝图确认后50天,双方于2024年12月6日进行了图纸(设备参考图纸,非正规设计院出具的蓝图)签字确认。
2.设计参数。设备设计数据表中的设备容积50m³,容积内工作压力和设计压力均为常压,工作温度和设计温度分别60℃和80℃,介质为杂盐母液;类外半管内(管壁外部加热管)工作压力和设计压力为0.6 Mpa和0.8 Mpa,工作温度和设计温度分别为160℃和180℃,介质为蒸汽,储罐设备主体材料型号为不锈钢板S22053。
3.理论测试要求。设备参考图纸技术要求“本设备制造完毕后以不低于5℃的水为介质进行水压试验,试验程序与步骤按照GB/T150.4-2011,第11.4.9.4条[[[] 《压办容器 第4部分:制造、检验和验收GB 150.4-2011》第11.4.9.4条:试验程序和步骤
a)试验容器内的气体应当排净并充满液体,试验过程中,应保持容器观察表面的干燥;
b)当试验容器器壁金属温度与液体温度接近时,方可缓慢升压至设计压力,确认无泄漏后继续升压至规定的试验压力,保压时间一般不少于30min;然后降至设计压力,保压足够时间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执行。......”,
4.实际测试情况。2025年1月5日,该储罐制造完毕,因天气寒冷,水管结冰,不具备水压测漏条件,加之春节临近,订单较少,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起停产放假,储罐测漏暂时搁置,2025年2月19日复工,组织工人集中培训,待储罐测漏完毕进行交付,但此时水管处于冻结状态,仍不具备水压测漏条件,公司决定采用充气压的方式进行测漏试验。
2月20日,公司安排两名工人(朱某刚、马某刚)对该储罐进行充气压,要求今日充压至0.2Mpa,15时15许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开始充压,17时17分许,临近下班停止充压,此时储罐压力为0.16Mpa;因公司经营状况不良,员工采用轮岗上班制,2月21日,安排另外两名工人(杜某、卢某涛)对该储罐继续充压,要求充至0.3-0.4Mpa,保压6小时,用肥皂水进行测漏,8时许开始充压,直至11时许储罐爆炸。据杜宇描述,事发前5分钟左右,其观看压力表,已充压至约0.34Mpa,两人计划充至0.35Mpa时开始保压。
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卢某涛,男,汉族,39岁,家庭住址:平罗县姚伏镇,系宁夏新开河储罐有限公司正式员工。
(二)善后处理情况
在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公安局太沙派出所的调解下,涉事故企业与死者家属自愿协商,于2025年2月25日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平工人调字〔2025〕05号),达成一次性赔偿150万元,死者赔偿事宜得到妥善处置,社会舆情平稳。
(三)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无其他人员受伤。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资料查询和调查询问,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企业因气温偏低、水管结冰,未按照设计图纸“本设备制造完毕后以不低于5℃水为介质进行水压试验”的要求,未遵守《钢制焊接常压容器》(NB/t47003.1-2022)[[[]《钢制焊接常压容器》(NB/t47003.1-2022) 9.7.7气压试验和气液组合试验
9.7.7.1 在下列情况下,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可采用气压试验代替液压试验;
a) 由于结构或支承原因,容器不能安全地盛水;
b) 容器内部不容易干燥,运行中不允许残留试验液体。
9.7.7.2 气压试验和气液组合试验应有安全措施。
9.7.7.3气压试验和气液组合试验压力应按图样规定执行。
9.7.7.4 气压试验和气液组合试验时介质温度不应低于5℃。
9.7.7.5 气压试验和气液组合试验方法
试验时压力应缓慢上升,至规定试验压力的50%时,保压5min,然后对所有焊接接头和连接部位进行初次泄漏检查。如有泄漏,修补后重新试验。初次泄漏检查合格后,再继续缓慢升压至规定试验压力。保压10min后再次进行泄漏检查。如有泄漏,修补后重新试验。]]规定,在未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未安装泄爆装置的情况下违规安排工人采用充压缩空气进行气压试验,将压力充至0.3Mpa以上,超出储罐的承压能力,储罐内部高压气体急剧膨胀,发生物理爆炸,冲击波将储罐前方卢利涛致死。
(二)间接原因
1.主体责任悬空,安全工作缺乏敬畏。宁夏新开河储罐有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储罐制造、测试存在的系统风险认识不足,设计源头忽视冬季无法开展水压试验这一现实问题,生产过程严重低估气压试验可能引发的巨大风险,重发展轻安全,没有清楚的认识到安全是发展的必须,安全管理工作存有严重漏洞。
2.组织架构混乱,责任边界模糊不清。公司虽成立了技术部门,但由销售人员兼任且频繁更换,岗位形同虚设,生产部门和技术部门互相推诿,均认为测试方式及数值由对方负责,公司规章制度不完善,各部门职责不明,各环节衔接不清,对接工作全靠口述,台账建立不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一知半解,管理层存在事故概率低、危险性不大等认知误区,技术部门名存实亡,生产部门只知埋头蛮干,最终导致安全生产无人把关,层层失守。
3.理论素养薄弱,违章行为熟视无睹。作为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缺少应有的安全认知与严谨作风,未要求买方提供加盖储罐设备设计单位条形审核章的正规设计蓝图,仅使用买方提供的工艺条件和参考图纸设计制造,生产过程随意性大,无视相应国家、行业标准,存在试压采用的压力表没有定期检验、量程选择不切合实际[[[]《钢制焊接常压容器》(NB/t47003.1-2022) 9.7.4试验时如采用压力表测量试验压力,则应使用两个量程相同并经检定合格的压力表,压力表的量程应为1.5倍~3倍的试验压力,宜为试验压力的2倍左右。压力表的精度不应低于1.0级,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工作交接不清、测试记录不完全等一系列问题,可以说本起事故不是偶然,而是无视标准规范习惯性违章引发的必然恶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宁夏新开河储罐有限公司“2·21”一般容器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认定以下单位和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宁夏新开河储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与公司实际结合不紧密,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对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熟悉、本岗位的风险有害因素不了解、安全操作技能不掌握;隐患排查存有盲区,没有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95条B阶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95条B阶次:适用条件: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具体标准: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上述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裁量标准,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赵某峰,宁夏新开河储罐有限公司董事长、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实施的教育培训同公司实际结合不紧密,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胡某齐,宁夏新开河储罐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副总经理。作为分管安全责任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未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同公司实际结合不紧密,没有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项[[[]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条C阶次[[[]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条C阶次:适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2项的。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处以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裁量标准,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马诚,宁夏新开河储罐有限公司车间主任兼安全员。作为承担公司生产制造、安全监管、安排部署的关键人员,未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熟知,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没有及时补充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没有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在有明确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仍凭经验下达违反行业标准、技术要求的指令,致使发生容器爆炸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项[[[]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条C阶次[[[]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条C阶次:适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2项的。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处以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裁量标准,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5.卢某涛,宁夏新开河储罐有限公司工人,因执行公司错误指令,导致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对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
五、事故主要教训
本起事故充分暴露出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一是盲目认为小机械、小制造以及自动化水平高、机械化程度高的企业风险性低,发生事故的概率小,对企业自身存在的风险隐患点辨识不清,本领域的标准规范学习不深不透;二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管理层、生产部门、安全部门衔接不畅,没有形成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公司部分人员存在认知误区,有标准不遵,有规范不循,将普遍做法视为典范,将经验奉为准则,侥幸、麻痹心理严重。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宁夏新开河储罐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2·21”一般容器爆炸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层层压实安全监管责任,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并采取以下防范措施进行整改:
(一)转变思想,守住底线。企业要深入分析本次事故原因,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组织全员召开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剖析企业内部的存在的“人机物环管”方面问题,从根本上转变思想观念,从源头上弥补设计缺陷,从实践中提升管理水平,痛定思痛,彻底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
(二)压实责任,补齐短板。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法定职责,亲自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带头解决安全生产难题,理顺公司安全管理架构,明确公司各部门职责,修订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技术、安全部门要协同发力,完善工作程序,建立对接台账,坚决杜绝口头传达;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图纸把关、生产制造、试验测试、成品出售等各个环节、各个岗位人员责任,形成“层层负责、人人有责”的工作体系。
(三)加强培训,根治隐患。组织全体员工尤其是管理人员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等标准准则及本行业、本领域涉及的国家、行业标准规范,以法律为根基、标准为准绳,坚决走出凭经验生产制造的误区;同时在全公司范围内扎实开展安全管理、生产设备、工艺过程、作业岗位及测漏试验等风险因素辨识,制定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措施清单,建立并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双预防体系机制,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有效管控。
(四)强化监管,长效治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信局、县应急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大辖区各类企业检查帮扶指导力度,进一步指导企业消除风险隐患,持续提高企业专业性和正规性,使其保持应有的高度和水准,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