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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640221035/2025-00029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14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危化06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5〕危化06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危化06号

(平)应急罚〔2025〕危化06号

宁夏誉诚科技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夏誉诚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5年6月7日,宁夏誉诚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主任在对蒸馏水池抽水作业过程中引发着火,经调查发现存在:1.蒸馏水池设计为防爆区,电气设备使用防爆等级不能低于EXD |AT3,事发当天使用非防爆临时潜水泵,不符合要求;2.抽水作业使用临时潜水泵,未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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