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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4〕危化21号
(平)应急罚〔2024〕危化21号
宁夏三丰化工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夏三丰化工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公司于开某和宋某宪在未办理特殊作业票情况下,在公司管廊桥架上进行登高作业,同时未系带安全带,两人均未取得高处作业证件;2.公司将宋某宪和朱某红分别任命为生产部副部长、设备主管,经过调查询问,实际两人均未从事相关工作;3.公司涉及氯化工艺,实际氯化工艺取证人不满足生产需求;4.公司 DCS 界面中存在多处报警,信号显示故障;5.厂区监控系统多处损坏,无法正常投用。主要证据有:《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有两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合并作出行政处罚,合计作出处人民币柒万元(7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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