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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4〕危化22号
(平)应急罚〔2024〕危化22号
宁夏蓝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夏蓝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7日,应急管理部产业转移重点县对宁夏蓝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宁夏蓝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考勤表中,未提供中控室张某所在班组(包括王某某、乔某某、马某某),四人的磺化工艺特种作业操作证。(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问题;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问题;证据三宁夏蓝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考勤表。)
该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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