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引号: 640221035/2025-00024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1月22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4〕危化20-1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4〕危化20-1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4〕危化20-1号

(平)应急罚〔2024〕危化20-1号

孙中原: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查承包商档案,公司提供了与雅杰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全协议,已提供承包商档案,未提供公司对该承包商日常检查记录。(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存在上述问题;证据二:询问笔录3份,证明存在上述问题;证据三:承包商档案中缺少对其日常检查记录,证明存在上述问题;证据四:提供了企业安环部长孙中原的任命文件,证明存在上述问题。)

该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处人民币陆仟元(6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