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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4〕危化20号
(平)应急罚〔2024〕危化20号
宁夏三丰化工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夏三丰化工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现场查看氯化岗位中控操作记录,有一名操作工在未取得氯化工艺操作证情况下,已进行现场操作;2.查承包商档案,公司提供了与雅杰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全协议,已提供承包商档案,未提供公司对该承包商日常检查记录;3.查外来承包商人员培训考核试卷,陶某根外来施工人员入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试卷批改分数与实际分数不符;4.公司制定了《2024年年度安全生产应急演练计划》,但未提供三季度应开展的《有限空间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资料。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问题;证据二:询问笔录3份,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问题;证据三:合成一车间甲基立枯磷氯化工段操作记录签字照片,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第一项问题;证据四:企业组织的陶某根的考试试卷,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第三项问题;证据五:承包商档案中缺少对其日常检查记录,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第二项问题;证据六:提供了企业安环部长孙中原的任命文件。)
第1问题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第2问题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第3问题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有三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合并作出行政处罚,合计作出处人民币柒万元(7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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