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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5-00021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06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4〕危化09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4〕危化09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4〕危化09号

(平)应急罚〔2024〕危化09号

宁夏蓝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夏蓝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4年5月27日,接市民举报宁夏蓝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08车间非法生产化学品,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开展检查,发现该企业108车间已建设成一套中试生产装置,已投入生产状态,与现有批复不相符,该生产产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意见书,经调查询问该生产装置主体为宁夏蓝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证据有:《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试行)版》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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