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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5-00020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13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4〕危化013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4〕危化013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4〕危化013号

(平)应急罚〔2024〕危化013号

宁夏蓝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夏蓝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4年7月8日,宁夏蓝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08南侧7号废水池发生一起闪爆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在涉及易燃易爆场所内使用非防爆潜水泵和临时接线,临时接线线路未做到防爆处理;2.使用临时潜水泵转运废水时未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未落实气体分析等相关安全措施。(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问题;证据二:询问笔录4份,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问题;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问题。)  

针对第1项问题,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试行)版》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第2项问题,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试行)版》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有两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合并作出行政处罚,合计作出处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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