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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5-00019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30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4〕危化12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4〕危化12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4〕危化12号

(平)应急罚〔2024〕危化12号

宁夏金海诚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夏金海诚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4年6月19日,对你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中控DCS画面罐区甲苯、乙醇、甲醇等储罐液位、压力显示异常,无信号;2.氰化、酯化等反应釜温度、压力显示异常,无法监测数据;3.检查当时中控无人值守;4.现场缩合釜等设备使用临时管线,将物料打入反应釜反应,与专篇不符合;5.现场使用印有新疆心连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出售三聚氰胺包装袋储存2-乙酰肼基-苯甲酰甲酸乙酯;6.年产900吨2-乙酰肼腙-2-苯基-乙酰肼生产装置未取得试生产手续,擅自投入生产;7.编号为GT307004可燃气体报警器故障,未及时修复。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问题;证据二:询问笔录4份,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问题;证据三: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问题。

针对第1、第2、第7项问题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玖万贰仟(9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第3、第4、第5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第6项问题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玖仟元(9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有三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合并作出行政处罚,合计作出处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元(12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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